理学院教师职业道德规范
时间:2021-06-21 12:33:45   浏览:22

 

1.依法执教。积极学习政治理论,全面贯彻教育方针,自觉遵守《教师法》等法律法规,在教育教学中不得有违背国家方针、政策的言行。

2.爱岗敬业。热爱教育、热爱学校,尽职尽责、教书育人,注意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。认真备课上课,认真批改作业,不敷衍塞责,不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。

3.热爱学生。关心爱护全体学生,尊重学生的人格,平等、公正对待学生,耐心教导,不讽刺、不挖苦、不歧视学生,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,保护学生合法权益,促进学生全面、主动、健康发展。

4.严谨治学。树立优良学风,刻苦钻研业务,不断学习新知识,探索教育教学规律,改进教育教学方法,提高教育 教学和科研水平。

5.团结协作。谦虚谨慎,尊重同志,相互学习、相互帮助,维护其他教师在学生中的威信,关心集体,维护学校荣誉,共创文明校风。

6.尊重家长。主动与学生家长联系,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,取得支持与配合。积极宣传科学 的教育思想和方法,不训斥、指责家长。

7.廉洁从教。坚守高尚情操,发扬奉献精神,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影响。不利用职责之便谋取私利。

8.为人师表。模范遵守社会公德,衣着整洁得体,语言规范健康,举止文明礼貌,以身作则,为人师表,注重身教。

理学院

20121018


撰稿:理学院   审核:理学院